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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民政遭遇尴尬 婚姻登记档案损毁[图]
646300.com  发布:2008-6-18 15:35:52  来自:转载  浏览:

 

  “重灾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档案记录的损毁是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记者走进陈克福办公室时,这位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刚刚接待完一位客人。多日的疲劳呈现在陈克福的脸上,他向记者强调的是,民政部门当前急迫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撑,以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档案记录损毁面临的麻烦。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证据作用的各种记录。

  经民政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婚姻档案记录,是对夫妻关系确立认可的档案记录,可以为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债权债务提供法律依据。如果这种档案毁损灭失,对于灾害中的遇难者及其家人来说,当他们处理财产时,一旦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档案记录被不可抗力的自然灾难损毁而无法提供,其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请求将难以实现。

  记者在省民政厅获悉,6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打报告,称该市民政局陆续接到受灾严重的区、市、县民政登记机关反映:夫妻一方死亡的当事人或夫妻均死亡人员的亲属,请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解决因受灾死亡相关当事人和亲属在办理银行取款、房产、财产继承等活动中所必需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民政登记机关对请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是“无法提供”。

  为什么无法提供?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司副处长舒建明向记者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告诉记者,依据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县乡两级民政登记机关均可对公民的婚姻进行登记,婚姻档案登记后在“一定时期”内由各民政登记机关保存。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只能依据婚姻登记记录档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不能出具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重要的是出自规定中的下面这句话,“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毫无疑问,受灾群众需要办理遇难亲人有关遗产、财产处置、债权债务等事项时,可能会因为不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而无法进行。

  对于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个两难境地:一方面,从受灾群众生存角度考虑,处理亲人遇难后的财产问题是重新安排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一方面,从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被毁损现实考虑,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不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前提条件,显然不能任意变通。

  怎样解决这一棘手的紧迫问题?

  记者获悉,四川省民政厅已经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请示报告,请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此次大地震灾害出台相关解决办法,以切实维护地震灾害中相关当事人的财产继承权、债务承担等一系列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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